5.3 应急照明


5.3.1 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
5.3.1.2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
(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3)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Lx。
5.3.2 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餐厅、急诊室、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计算机室、楼梯间等应设置备用照明;
(2)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工作部位的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小于5Lx。
5.3.3 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应设置安全照明。
5.3.4 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2)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5.3.5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5.3.5.1 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
(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5.3.5.2 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3.6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5.3.7 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
(2)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明敷,或电线电缆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电缆穿硬质管暗敷,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

 

条文说明
 

5.3 应急照明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要求参照北京市标准计量局颁发的《应急灯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DBll00A7001—90)的有关规定和地下建筑实际情况制订的。
5.3.1.2 疏散标志灯的疏散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第7.2.3条和第7.2.4条基本一致;疏散照明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主要考虑安全通行,这较CIE要求最小为1lx为低,但按不小于0.2lx可以避免人员碰撞障物的要求,考虑我国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取不宜低于0.5lx较适宜,并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相一致。
5.3.2 备用照明的设置场所主要按正常照明熄灭后需要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或活动的房间和场所确定的,主要由人员密集场所、重要房间和与消防有关的房间等三部分组成。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由于在火灾初期需紧张工作,需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考虑到地下建筑内与消防有关房间数量较多,大中型工程面积可达几百至上千平方米,为节省备用照明的费用,主要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更为明显,但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因此规定在工作部位需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房间的备用照明照度与正常照明照度的百分比与CIE标准相一致。
5.3.3 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后会使危急病人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必需设置安全照明。
5.3.4 应急照明光源的选用主要考虑在满足转换时间的基础上节能的要求,采用光效高的光源。
5.3.5 应急照明的四种电源是当前地下建筑中最常用、并能有效地保证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的供电方式,可根据工程实际选用;在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地下建筑,为满足部分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为5s及以下时,宜同时设置蓄电池组或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但蓄电池的持续供电时间可适当减少。
5.3.6 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主要以线路、开关、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控制作出具体规定,以满足应急照明对可靠性的要求。
5.3.7 为保证应急照明的可靠性,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线路和穿越防火分区应采用与疏散照明线路要求相同的防火措施,即按第5.3.7条(2)的规定,不致因某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影响其它部位应急照明的正常工作。
根据国内生产导线和电缆的实际情况和地下建筑的实践经验,规定对疏散照明线路的要求,并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第7.1.6条的规定基本一致,按近几年国内部分工厂已生产耐火电缆、电线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线路直接明敷的内容,如苏州电缆厂生产的NH—VV型聚氯乙烯耐火电缆和NH—BV型聚氯乙烯耐火电线,其耐火性能符合IEC331的规定,在750—800℃火焰中燃烧3h后,在额定电压下不击穿的要求;北京市东风电缆厂生产的BTT型矿物绝缘电缆又称防火电缆,裸电缆长期使用温度为250℃,短时或非常时期可接近1083℃,由于价格较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贵7~10倍,需控制使用范围,所以未予推荐使用。穿管明敷要求采用阻燃性硬质管主要按近年来国内已生产阻燃型硬质塑料管(PVC)较使用金属管外涂防火漆可节省钢材、费用、且施工方便等优点;暗敷可采用硬质管,不强调用金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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